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83號
PCDV,107,訴,1183,2019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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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   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參 加 人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蔡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1號民事訴訟 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107年10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 753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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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