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86號
PCDV,107,補,1086,20191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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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陳尊明 
      陳佳梅 
      陳敬宗 
      陳明宏 
      游秀蓉 
      江錦鋒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輝斌律師
      郭慈慧律師
被   告 曾明富 
      曾麗華 

      吳純蘭 

      吳曾雪梅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林若榆律師
被   告 曾明德 

      曾照明 
      曾明旺 
      曾麗玲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杜家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745,51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6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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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