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 告 陳尊明 陳佳梅 陳敬宗 陳明宏 游秀蓉 江錦鋒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理人 蔡輝斌律師 郭慈慧律師被 告 曾明富 曾麗華 吳純蘭 吳曾雪梅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林若榆律師被 告 曾明德 曾照明 曾明旺 曾麗玲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杜家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745,5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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