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96號
107年度婚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正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石美賢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
5,39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
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