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89號
PCDV,107,司執消債清,89,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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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湯家銘(原姓名:湯棋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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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法  林曜辰律師
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 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 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確定,並由管理 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 收訖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8年8月22日公告之分配表、案款 彙總表、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終結函在卷可 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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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