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251號
PCDV,107,司執消債更,251,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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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官釗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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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同 )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行 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 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 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 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 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受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除薪資收入及無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 937元外,僅有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6780股, 依本院依職權查得個股成交明細查詢結果,該股票於開始更 生當日之收盤價17.20元計算,股票之價值應為116,616元【 計算式:17.2元×6780股=116,616元】,此有債務人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0日國壽字第1070110783號函、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2日國壽字第1080101004 號函在卷可參,就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 載,關於保單價值284,600元一節,應尚未扣除債務人於87 年間向其保單質借之借款本金、利息之墊繳,是關於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額,應以本院依職權查得 為準,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 受僱於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加計加班 費為43,000元,此有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 入以43,000元核列,應堪採信。債務人育有未成年子女一名 ,其扶養義務人共有2人,其與債務人共同居住,是債務人 核列其每月之扶養費應依本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依比例 計算。債務人之母官周寶珠民國34年生,年屆75歲,已屆齡 退休,債務人核列其每月之扶養費5,000元,依本條例第64 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可稱合理。又債務人核列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明細高達每月50,414元,惟債務人既已 聲請更生程序,則其必要支出應予撙節,本院依職權將其與 未成年子女之每月必要支出以17,599元為計算之標準,依民 國 108年1月17日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 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 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 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債務人提 出每3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45,000元,清償六年共計24期,



總清償金額為1,080,000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有清算價值之 財產,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之全數提出 用於清償【計算式:116,616元+(43,000元-母親扶養費5,0 00元-債務人本人與未成年子女必要費用即17,599元×1.5人 )×72期=951,888元;1,080,000元÷951,888元=113%】,且 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之1.2倍,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加以考量本件債務人患有B型肝炎,需按時服用口服抗病毒 藥物,且其大陸籍配偶於本件開始更生程序後外出尋覓工作 ,另債務人得以扣除配偶之扶養費,並分擔家庭費用支出, 本件債務人就更生方案已盡力縮減必要生活費用,參照前揭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865,416元 3.總清償比例:22.20%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3個月為1期,共計6年24期,每期清償45,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期當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24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2,619元 0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012元 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7,835元 0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4,605元 0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674元 06、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1,255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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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