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存續期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82號
PCDV,106,重訴,682,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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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彭采婕 
      謝雨芹 
      黃少華 
      沈時娟 

      李承璋 
      張建發 
      彭儷雯 

      李吳佩玲
      徐源章 
      邱子豪 
      邱衍霖 
      葉平峰 


      李台中 
前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馬向宏(原名:馬壯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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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