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2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被 告 彭采婕 謝雨芹 黃少華 沈時娟 李承璋 張建發 彭儷雯 李吳佩玲 徐源章 邱子豪 邱衍霖 葉平峰 李台中 前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馬向宏(原名:馬壯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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