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634號
PCDM,108,聲,4634,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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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劦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劦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劦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 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 訴字第3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6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 案件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月確定。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8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揭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 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假釋 出監,惟因假釋期間再犯罪而遭撤銷假釋,並入監執行殘刑 7月7日。
(二)受刑人前於103年至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29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 、103年度審訴字第11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3年度審 訴字第119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3年度審訴字第2008號 判處有期徒刑6月、103年度簡字第259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 共2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以103年度訴字第513號判處



有期徒刑10月、103年度基簡字第9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嗣經同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 )、103年度基簡字第9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嗣經同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 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6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件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29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三)前揭殘刑即7月7日與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6年4月經接續執行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0 年5月18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4月2日,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9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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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