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633號
PCDM,108,聲,4633,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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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萬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萬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萬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34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7 月確 定,再經同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48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 度審訴字第301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9 月確定;㈢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 字第104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7 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785 號判處有 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㈡至㈣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 度聲字第422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前開有期 徒刑8 月及2 年2 月經接續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5 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4日後,終結日 為109 年3 月1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 矯字第108018565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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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