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372號
TYDM,106,審易,1372,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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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少邑(原名尤少寓)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三、本件被告因上開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 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 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及同法第357 條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尤少邑與告訴人王家凱(兼告訴人盧鳳 英之代理人)於106 年7 月28日在本院達成調解,並於同日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確認無誤,有本院106 年7 月28日準備程 序筆錄、調解委員調解單各1 份在卷可參。嗣告訴人王家凱盧鳳英(由告訴人王家凱代理)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乙情 ,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查。綜上,足認本件告訴 業經撤回,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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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