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景宗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景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景宗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5 月7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 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 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杜景宗前因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 度審易字第52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 10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 簡字第48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㈢加重竊盜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998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1 年確定;㈣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 字第14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6 月確定,上開㈠㈡㈢㈣所示案件,再經本院以107 年度 聲字第26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1 年4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6 年5 月7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 年 9 月及1 年4 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1月15日以法 授矯字第1080185915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刑日數為3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 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9151 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 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