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莊永發
被 告 江昌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永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永發因被告江昌應犯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於 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 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江昌應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本院 准予具保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莊永發出具同額現金保證 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本院107年刑保工字第269號國庫存 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 同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同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應 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 送達證書影本3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2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2 份附卷可憑。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 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