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緒堂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緒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緒堂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 度壢交簡字第1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 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 悔改,因與徐如薇有財務糾紛,為使徐如薇出面處理,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 1 至4 所示簡訊至至徐如薇之父徐義格所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並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至徐義格所持用上揭行 動電話,對其恫嚇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話語,以此加害生命 、身體、名譽之事恐嚇徐義格,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安全。案經徐義格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緒堂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 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徐義格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簡訊內容翻拍照片、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錄音 譯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先後多次對告訴人徐義格之恐嚇舉動,各為基於單一犯 意而接續實施,屬接續犯,以一罪論。
㈢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 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未能尋求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與徐如薇間之糾
紛,竟欲以恐嚇告訴人之方式逼迫徐如薇出面,行為難認允 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 、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 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5 條、第47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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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恐嚇言詞、簡訊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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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10月22日 │「今天一定是一個難忘的│簡訊 │
│ │ │夜晚」、「住址(誤載為│ │
│ │ │柱子)我也會寫上去」、│ │
│ │ │「你家是13號」、「我這│ │
│ │ │一定不是跟你開玩笑」、│ │
│ │ │「我搞不好晚上就要去做│ │
│ │ │了」、「我3、4點一定會│ │
│ │ │去發我影好60張」、「不│ │
│ │ │相信你可以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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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11月4日 │「我的選擇兩敗俱傷」、│簡訊 │
│ │ │「今天就算我坐牢我也會│ │
│ │ │」、「我告訴你我今天就│ │
│ │ │算坐牢也沒關係」、「要│ │
│ │ │玩我陪你玩」、「接下來│ │
│ │ │我做的事如果傷害到你們│ │
│ │ │家請你報警抓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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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11月5日 │「這一次我不是說說而已│簡訊 │
│ │ │,我一定會去做」、「徐│ │
│ │ │氏(誤載為世)宗親我也│ │
│ │ │會去發」、「以上跟你說│ │
│ │ │是恐嚇你們是我將會做得│ │
│ │ │事,當然我說的一定會是│ │
│ │ │事實」、「麻煩你我明天│ │
│ │ │會去發傳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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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11月20日 │會去丟臭雞蛋 │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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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11月4日 │如果今天做出甚麼傷害的│言詞 │
│ │ │事,希望你們報警抓我、│ │
│ │ │我宣傳單一定會發、我既│ │
│ │ │然出來玩,我就不怕關、│ │
│ │ │我爛命一條、我陪你們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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