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759號
PCDM,108,聲,3759,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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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濟貴


具 保 人 侯淑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侯淑華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 告)羅濟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出具現金2 萬元保證後,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予以釋放(刑字第 10700419號),嗣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前揭藥事 法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 年度簡字第670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108 年度審簡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 復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9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且均確定在案等情,有新北地檢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 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見新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96至97頁),及前揭裁判書3 份、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新北 地檢署108 年執更字第2817號全卷核閱屬實,堪予認定。㈡、本案經聲請人於執行中對被告之住所送達執行傳票,通知被 告到案接受執行,分別經被告本人、被告之父收受而生合法



送達之效力,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聲請人遂對被 告執行拘提,亦經拘提無著;再則,聲請人依具保人位在新 北市○○區○○街000 巷0 號3 樓之居所通知具保人偕同被 告於108 年8 月21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於108 年8 月5 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合法送達,惟具保人迄未偕同被告 到案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拘票及拘提報告 書、新北地檢署108 年7 月29日通知、具保人之通知送達證 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佐。又查,受刑人 經聲請人拘提無著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非在監在 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拘 提均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被告顯已逃匿,揆 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稚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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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