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8年度,1026號
PCDM,108,簡上,1026,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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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炳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8 年8 月6 日所為108 年度簡字第265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
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9044號),提
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 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 362 條前段、第367 條前段均分別規定明確;是原審法院若 未將逾上訴期間之上訴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仍須以判決 駁回之,且依同法第372 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 決;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1 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 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若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第二審 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二、經查:本案原審108 年度簡字第2657號刑事簡易判決,業於 民國108 年8 月14日送達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 巷0 號之住所地,並由被告配偶秦淑貞簽收,有送達證書存 卷可稽(見簡字卷第39頁),是原審判決於當日即生合法送 達效力,則本案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日之翌日即108 年8 月 15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至遲應於108 年8 月26日提起上訴。然被告遲至108 年8 月27日始向本院 提起上訴,有卷附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為憑(見本院 簡上卷第9 頁),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7 條前 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張惠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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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