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5433號
PCDM,108,簡,5433,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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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緝字第22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仕賢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徵兵處理」 後,補充以「經新北市蘆洲區公所多次通知徵兵檢查均未到 接受徵兵檢查;最後一次」;並補充「新北市蘆洲區公所10 7 年4 月19日新北蘆役字第1072210343號函、新北市蘆洲區 107 年5 月8 日新北蘆役字第1072210343號、107 年9 月4 日新北蘆役字第0000000 號107 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各1 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仕賢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役 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又被告雖 多次未依蘆洲區公所所發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徵兵檢查,然該 多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無 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為單純一罪 ,僅應論以一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為役齡男子,已經多次通知送達徵兵檢查通 知書,仍藉詞無故不到,所為妨害徵兵役政管理,影響兵役 公平性,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方式、違反義 務程度非輕、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2286號
被 告 張仕賢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仕賢係民國87年次之役齡男子,明知其係新北市蘆洲區公 所(下稱蘆洲區公所)列管之役齡男子,隨時會應徵入營服 役,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由其母高美桂於107 年11月29日 至蘆洲區公所領取107 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並已於同日 電話轉知張仕賢於同年12月18日至址設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 道一段3 號之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進行徵兵檢查,卻 無故不到,致無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仕賢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告之母高美桂於偵查中之證述。(三)新北市蘆洲區108年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及107年11月29日徵



兵檢查通知書收據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之役齡男 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黃國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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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