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5025號
PCDM,108,簡,5025,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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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青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青鋒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 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林青鋒前因施用毒品、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下簡稱新北法院)以①101年度簡字第173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101年度簡字第4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③101年度簡字第47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④101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⑤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年確定,上開各罪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 第34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 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新北法院以⑥101年度易字第34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⑦102年度簡字第207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⑧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 第1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3罪刑再經同法 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0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經與上開有期徒刑3年1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06年1月21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及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二補充累犯論述:「又被告有如上開補充記載之前科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被 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 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尚微,及其犯後自知事證明 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在卷可佐,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留有 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706號
被 告 林青鋒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青鋒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18日21 時6分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友 人處,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101公克 、驗餘淨重0.1074公克)而持有之。嗣其於同日21時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 ○路00○00號前為警盤查,因妨害公務(所涉妨害公務犯行 ,另行提起公訴)現行犯為警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當場扣



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101公克、驗餘淨 重0.1074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青鋒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6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 0.1101公克、驗餘量0.1074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 重0. 1101公克、驗餘淨重0.1074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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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