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455號
PCDM,108,審易,2455,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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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建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07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建文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蕭建文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 第49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於105 年6 月間某日,以暱稱「李晶榮」登入通訊軟體line ,並與孫玉萍聯絡,佯稱其係育心公司員工,欲以低廉價格 販售嬰兒用品予孫玉萍云云,致孫玉萍陷於錯誤,而陸續於 附表編號1 至20號所示之日期,以其凱基商業銀行(下稱凱 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款或以現金存入 至蕭建文所使用之其不知情之前女友翁鈺雯所有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支 付貨款。並於106 年3 月初某日,因現金款項不足,在新北 市三重區自強路2 段26巷口之全家便利商店外,先交付發票 人為其之支票(到期日:106 年5 月8 日、金額新臺幣【下 同】5 萬元)1 紙予蕭建文,以作為訂金,而蕭建文取得上 開支票後,於106 年4 月初,以該支票作為抵押,向不知情 之友人李明廉借款5 萬元,嗣孫玉萍於106 年4 月初某日, 在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重陽路口,交付現金30萬元予蕭建 文,以支付貨款後,蕭建文卻藉故未將上開支票歸還予孫玉 萍,且亦未交付貨品予孫玉萍孫玉萍即辦理上開支票掛失 止付。嗣孫玉萍表示要辦理退貨以取回貨款之意,然蕭建文 卻向其佯稱需支付保證金及相關車馬費、手續費云云,致孫 玉萍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編號21至29號所示之日期,以上 開凱基銀行帳戶轉帳、匯款或以現金存入至上開翁鈺雯所有 之中信銀行帳戶。嗣孫玉萍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孫玉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孫玉萍、證人李明廉翁鈺雯於警詢、偵查中之 指述、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上開支票正反面影本、遺失票據 申報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凱 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對帳單、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申登人資料、蕭進輝之一親等資料、告訴人 與被告簽立之和解書1 紙可資為憑,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 先後數次詐欺舉動,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接續對告訴人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 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詐 欺之犯罪前科紀錄,猶再犯本案,顯然忽視法律禁令,有其 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 值輕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金額,以及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 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合計126 萬5,282 元,被告雖已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迄今仍未賠償,此據告訴人於偵查中 陳述明確(見108 年度偵字第3074號偵查卷第7 頁反面),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皓元提起公訴,檢察官蔣政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日期 │摘要 │金額(元) │
├───┼───────┼─────────┼─────┤
│1 │106年01月19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4,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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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年01月24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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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6年01月26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18,000 │
├───┼───────┼─────────┼─────┤
│4 │106年01月28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18,000 │
├───┼───────┼─────────┼─────┤
│5 │106年01月28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12,000 │
├───┼───────┼─────────┼─────┤
│6 │106年01月30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6,000 │
├───┼───────┼─────────┼─────┤
│7 │106年02月09日 │匯款 │60,000 │
├───┼───────┼─────────┼─────┤
│8 │106年02月13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30,000 │




├───┼───────┼─────────┼─────┤
│9 │106年02月20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30,000 │
├───┼───────┼─────────┼─────┤
│10 │106年03月01日 │匯款 │54,000 │
├───┼───────┼─────────┼─────┤
│11 │106年03月02日 │匯款 │66,000 │
├───┼───────┼─────────┼─────┤
│12 │106年03月03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4,000 │
├───┼───────┼─────────┼─────┤
│13 │106年03月09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2,200 │
├───┼───────┼─────────┼─────┤
│14 │106年03月13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10,000 │
├───┼───────┼─────────┼─────┤
│15 │106年03月14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15,000 │
├───┼───────┼─────────┼─────┤
│16 │106年03月14日 │現金存入 │50,000 │
├───┼───────┼─────────┼─────┤
│17 │106年03月15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8,600 │
├───┼───────┼─────────┼─────┤
│18 │106年03月17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30,000 │
├───┼───────┼─────────┼─────┤
│19 │106年03月17日 │現金存入 │50,000 │
├───┼───────┼─────────┼─────┤
│20 │106年03月19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5,000 │
├───┼───────┼─────────┼─────┤
│21 │106年03月29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6,000 │
├───┼───────┼─────────┼─────┤
│22 │106年03月30日 │現金存入 │58,000 │
├───┼───────┼─────────┼─────┤
│23 │106年03月30日 │現金存入 │58,000 │
├───┼───────┼─────────┼─────┤
│24 │106年03月31日 │現金存入 │160,000 │
├───┼───────┼─────────┼─────┤
│25 │106年04月12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22,000 │
├───┼───────┼─────────┼─────┤
│26 │106年04月13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30,000 │
├───┼───────┼─────────┼─────┤
│27 │106年04月15日 │凱基銀行帳戶轉出 │3,000 │
├───┼───────┼─────────┼─────┤
│28 │106年04月17日 │匯款 │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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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6年04月19日 │現金存入 │78,770 │
├───┼───────┼─────────┼─────┤
│總計 │ │ │965,2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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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