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如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2688號、第5595號、第86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08 年度聲沒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肆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688 號、第5595號、第8671號被告黃如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死亡,而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 0.0644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95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07 年11月28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 毒偵字第2688號、第5595號、第86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 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復有被告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考。又前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 1 包,經送鑑定結果,原淨重0.0662公克,取樣0.0018公克 ,驗餘淨重0.0644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12月7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附卷為憑,足認扣案之白色粉末確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1 個, 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 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