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522號
PCDM,108,單聲沒,522,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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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宗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2977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419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伴唱機壹台(含主機壹台、遙控器壹支、轉換器壹個、SD記憶卡貳片、歌本壹本)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宗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法院判決諭知公 訴不受理,扣案之伴唱主機1 台、伴唱機遙控器1 支、轉換 器1 個、SD記憶卡2 張、點歌本1 本等物,為供犯罪所用之 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刑法第 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 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曾因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經檢察官起訴後,因告訴人於本 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故經本院以108 年度智易字第8 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卷宗可稽。又扣案之伴唱機 1 台(含主機1 台、遙控器1 支、轉換器1 個、SD記憶卡2 片、歌本1 本),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本案係因法律上原 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未能判決 有罪,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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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