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傳清
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6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