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120號
CHDA,108,交,120,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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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20號
原   告 賴俊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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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