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45號
CHDV,108,訴,745,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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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施連昌 
上列被告與原告柯國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補繳反訴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
訴被告返還坐落彰化縣○○鎮○○里○○街00號房屋及積欠之房
租新臺幣7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上開房
屋之價值,並將房屋之價值與新臺幣7萬元合併計算,按依民事
訴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第77條之13規定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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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