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69號
CHDV,108,訴,569,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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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珮禎 
被   告 一零八金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竑瑞即盧嘉龍


被   告 余佳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16,66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5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已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承受其訴訟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 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 7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鄭永春,於本案繫屬後 變更為張振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 79條定有明文,而被告一零八金文具有限公司(下稱一零八 公司)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之。查被告一零八公司業於 民國(下同)108年4月9日解散,惟被告一零八公司並未依 法向本院陳報清算人,有108年9月26日彰院曜民字108000 1206號函在卷可參。而盧竑瑞即盧嘉龍為被告一零八公司之 唯一股東兼董事,且經自身選任為清算人等情,有公司最新



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件在卷可考,是本件應以被告一 零八公司之清算人即盧竑瑞即盧嘉龍為被告一零八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又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一零八公司於107年4月23日邀同被告盧 竑瑞即盧嘉龍余佳陵為連帶保證人,於107年4月24日分別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150萬元,共計500萬 元,約定利息利率自借款日起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 率2.308%,隨原告基準利率每3個月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 變,被告並應於每月24日支付每期之本金及利息,清償日為 112年4月24日,如未依約支付,除原利息外,另加計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一零八公司僅繳 納本金及利息至108年2月24日止,尚餘主文所示金額迄未清 償,依兩造授信契約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盧竑瑞即盧 嘉龍余佳陵則因連帶保證契約與一零八公司負連帶清償責 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四、被告均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如上,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 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 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474條1項、 第7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本件被告一零八公司向原告借款,尚有如主文第1項、第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盧竑瑞即盧嘉龍余佳陵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授信契約、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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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零八金文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