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87號
CHDV,108,訴,487,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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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7號
聲 請人 即
被   告 胡勝雄  
      胡鼎聖  
聲 請人 即
第 三 人 章有鍾  
相 對人 即
原   告 章政城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准許承當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即第三人章有鍾代聲請人即被告胡勝雄胡鼎聖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 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第三人章有鍾主張於起訴後已受讓相對人即被告 胡勝雄胡鼎聖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各24分之1,爰依法聲請承當訴訟(尚未取得原告 之同意)等情,有相關聲請狀、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經 核與首揭規定,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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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