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48號
CHDV,108,補,848,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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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柯吳桂卿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請
  陳報:
 ㈠自民國105年3月23日起至108年11月22日(即算至起訴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賠償金暨損害賠償,數額為何?
 ㈡被告應移除一至三樓室內專有空間之「給,排水管、化糞管
  」等管線之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
  有權個人全部」、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號一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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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委任狀。
五、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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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