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柯吳桂卿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請
陳報:
㈠自民國105年3月23日起至108年11月22日(即算至起訴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賠償金暨損害賠償,數額為何?
㈡被告應移除一至三樓室內專有空間之「給,排水管、化糞管
」等管線之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
有權個人全部」、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號一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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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委任狀。
五、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