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09號
CHDV,108,聲,109,201911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楊有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貴院受理104年度訴字第554號事件,為瞭解 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或影印他造當事人提出之證物,因該 案起訴時聲請人有繼承土地,但於判決後卻沒有得到應有繼 承份,故附上戶籍謄本以證明為利害關係人,依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規定請求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 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調取 104年度訴字554號全卷核閱無誤,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 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