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謝成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法定代理人 謝式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謝成哲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據彰化縣政府108 年10月23日府社 發展字第1080366792號函,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從而,有權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相關變更章程者,應係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 關係人(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董事、捐助人等)。而財團 法人自身因法制之關係即無此權限,乃聲請人未解前述說明 ,自屬聲請不合法,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