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24號
CHDV,108,法,24,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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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 錦 椿 
      (即財團法人台中汽車協會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汽車協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3、5至8、12至17、19至23條准予修正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汽車協會文教基金 會」(前經本院於民國84年11月28日准予設立登記)之董事 長,該基金會為因應財團法人施行,於108年9月27日經第八 屆第六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捐助章程修正案,其修正條文對 照表如附件所示,並報經教育部以108年10月23日台教社(三 )字第1080150052號函許可,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 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 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 之處分,民法第60條第2 項、第62條規定甚明。聲請人為財 團法人台中汽車協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准予修正該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 教育部108 年10月23日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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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