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尤四發
相 對 人 詹銘淡
相 對 人 詹阿清(兼失蹤人詹銘淡之財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王詹阿珠
翁詮詠
翁奕政
翁楚甯
翁詩雯
詹碧蓮
尤宮彩
尤嘉祺
尤文隆
林水勝
林煥翔
林煥倫
林宜靜
尤招治
王瑞潘(即施棟財之繼承人)
施慧真(即施棟財之繼承人)
施佑昇(即施棟財之繼承人)
施佑協(即施棟財之繼承人)
林施美花
尤花
施賴秀玉
施蒼洲
施蒼賢
施惠娥
黃純良
黃敏凌
黃小青
黃曉萍
黃春成
黃美珍
朱建旺
朱文賢
朱文圻
朱悅溱
陳林富
陳啓睿
陳淑婷
朱麗卿
朱麗鈴
向施來好
黃尤娥
黃傳興
黃樹楨
吳黃麗芳
黃麗卿
黃麗娟
黃宏才
黃麗華
黃麗芬
黃東山
蔡黃騙志
張峯瑋
張齡之
張齡尹
張奇財
張金鎮
張來福
王張美
張足
張玉珠
卓豊慶
卓建釋
卓宏益
卓志隆
王卓阿梅
黃卓玉鳳
卓玉燈
李黃金英
李黃金蘭
尤旺世
尤陳線
尤建輝
尤淑敏
尤許阿妙
尤銘裕
尤營燐
尤銘鏘
尤國陽
張尤茶
尤麗足
尤麗美
尤萬生
尤萬福
尤阿勸
簡尤招治
尤美英
尤麗珠
尤美玉
尤歐蘭
尤元利
尤元呈
尤淑美
尤淑惠
尤金柱
尤秤彩
尤文秋
尤朝約
尤阿秀
尤森煇
尤文輝
黃慶雄
尤國智
尤文利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瑞潘、施慧真、施佑昇及施佑協於繼承被繼承人施棟財之遺產範圍內,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其餘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472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聲請人爰聲 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戶 政事務所繳費收據及地政規費收據聯單等件到院。經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 費用計算書所示;又,聲請人於106年5月1日對相對人等為 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則聲請人所陳報於起訴前所繳納及預 付之費用,均非於上開事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即非本件訴 訟費用。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之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 後,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等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費用 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 書,相對人均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 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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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裁判費│7,820 │尤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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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9,600 │尤四發 │
├─────┼─────────┼─────┤
│地政規費 │7,650 │尤四發 │
├─────┼─────────┼─────┤
│戶政規費 │195 │尤四發 │
├─────┴─────────┴─────┤
│合計:25,265元 │
└─────────────────────┘
附表:
┌──────┬──────┬──────┬───┐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應負擔之訴訟│應賠償│
│ │比例 │費用額 │尤四發│
│ │ │ │之金額│
├──────┼──────┼──────┼───┤
│尤進之繼承人│360分之24 │1,684 │1,684 │
│詹銘淡、詹阿│(連帶負擔)│ │ │
│清(兼失蹤人│ │ │ │
│詹銘淡之財產│ │ │ │
│管理人)、王│ │ │ │
│詹阿珠、翁詮│ │ │ │
│詠、翁奕政、│ │ │ │
│翁楚甯、翁詩│ │ │ │
│雯、詹碧蓮 │ │ │ │
├──────┼──────┼──────┼───┤
│尤九之繼承人│360分之24 │1,684 │1,684 │
│詹銘淡、詹阿│(連帶負擔)│ │ │
│清(兼失蹤人 │ │ │ │
│詹銘淡之財產│ │ │ │
│管理人)、王 │ │ │ │
│詹阿珠、翁詮│ │ │ │
│詠、翁奕政、│ │ │ │
│翁楚甯、翁詩│ │ │ │
│雯、詹碧蓮、│ │ │ │
│尤宮彩、尤嘉│ │ │ │
│祺、尤文隆、│ │ │ │
│林水勝、林煥│ │ │ │
│翔、林煥倫、│ │ │ │
│林宜靜、尤招│ │ │ │
│治、王瑞潘、│ │ │ │
│施慧真、施佑│ │ │ │
│昇及施佑協(│ │ │ │
│上四人為施棟│ │ │ │
│財之繼承人)│ │ │ │
│、林施美花、│ │ │ │
│尤花、施賴秀│ │ │ │
│玉、施蒼洲、│ │ │ │
│施蒼賢、施惠│ │ │ │
│娥、黃純良、│ │ │ │
│黃敏凌、黃小│ │ │ │
│青、黃曉萍、│ │ │ │
│黃春成、黃美│ │ │ │
│珍、朱建旺、│ │ │ │
│朱文賢、朱文│ │ │ │
│圻、朱悅溱、│ │ │ │
│陳林富、陳啟│ │ │ │
│睿、陳淑婷、│ │ │ │
│朱麗卿、朱麗│ │ │ │
│鈴、向施來好│ │ │ │
│、黃尤娥、黃│ │ │ │
│傳興、黃樹楨│ │ │ │
│、吳黃麗芳、│ │ │ │
│黃麗卿、黃麗│ │ │ │
│娟、黃宏才、│ │ │ │
│黃麗華、黃麗│ │ │ │
│芬、黃東山、│ │ │ │
│蔡黃騙志、張│ │ │ │
│峯瑋、張齡之│ │ │ │
│、張齡尹、張│ │ │ │
│奇財、張金鎮│ │ │ │
│、張來福、王│ │ │ │
│張美、張足、│ │ │ │
│張玉珠、卓豊│ │ │ │
│慶、卓建釋、│ │ │ │
│卓宏益、卓志│ │ │ │
│隆、王卓阿梅│ │ │ │
│、黃卓玉鳳、│ │ │ │
│卓玉燈、李黃│ │ │ │
│金英、李黃金│ │ │ │
│蘭、尤旺世、│ │ │ │
│尤陳線、尤建│ │ │ │
│輝、尤淑敏、│ │ │ │
│尤許阿妙、尤│ │ │ │
│銘裕、尤營燐│ │ │ │
│、尤銘鏘、尤│ │ │ │
│國陽、張尤茶│ │ │ │
│、尤麗足、尤│ │ │ │
│麗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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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能江之被繼│360分之24 │1,684 │1,684 │
│承人黃尤娥、│(連帶負擔)│ │ │
│黃傳興、黃樹│ │ │ │
│楨、吳黃麗芳│ │ │ │
│、黃麗卿、黃│ │ │ │
│麗娟、黃宏才│ │ │ │
│、黃麗華、黃│ │ │ │
│麗芬、黃東山│ │ │ │
│、蔡黃騙志、│ │ │ │
│張峯瑋、張齡│ │ │ │
│之、張齡尹、│ │ │ │
│張奇財、張金│ │ │ │
│鎮、張來福、│ │ │ │
│王張美、張足│ │ │ │
│、張玉珠、卓│ │ │ │
│豊慶、卓建釋│ │ │ │
│、卓宏益、卓│ │ │ │
│志隆、王卓阿│ │ │ │
│梅、黃卓玉鳳│ │ │ │
│、卓玉燈、李│ │ │ │
│黃金英、李黃│ │ │ │
│金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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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矮之繼承人│360分之24 │1,684 │1,684 │
│尤旺世、尤陳│(連帶負擔)│ │ │
│線、尤建輝、│ │ │ │
│尤淑敏、尤許│ │ │ │
│阿妙、尤銘裕│ │ │ │
│、尤營燐、尤│ │ │ │
│銘鏘、尤國陽│ │ │ │
│、張尤茶、尤│ │ │ │
│麗足、尤麗美│ │ │ │
├──────┼──────┼──────┼───┤
│尤添註之繼承│360分之60 │4,211 │4,211 │
│人尤萬生、尤│(連帶負擔)│ │ │
│萬福、尤阿勸│ │ │ │
│、簡尤招治、│ │ │ │
│尤美英、尤麗│ │ │ │
│珠、尤美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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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添福之繼承│216分之4 │468 │468 │
│人尤歐蘭、尤│(連帶負擔)│ │ │
│元利、尤元呈│ │ │ │
│、尤淑美、尤│ │ │ │
│淑惠 │ │ │ │
├──────┼──────┼──────┼───┤
│尤金柱 │36分之4 │2,807 │2,807 │
├──────┼──────┼──────┼───┤
│尤四發 │360分之40 │2,807 │--- │
├──────┼──────┼──────┼───┤
│尤秤彩 │18分之1 │1,404 │1,404 │
├──────┼──────┼──────┼───┤
│尤文秋 │18分之1 │1,404 │1,404 │
├──────┼──────┼──────┼───┤
│尤朝約 │18分之1 │1,404 │1,404 │
├──────┼──────┼──────┼───┤
│尤阿秀 │216分之4 │468 │468 │
├──────┼──────┼──────┼───┤
│尤森煇 │216分之2 │234 │234 │
├──────┼──────┼──────┼───┤
│尤文輝 │216分之2 │234 │234 │
├──────┼──────┼──────┼───┤
│黃慶雄 │216分之4 │468 │468 │
├──────┼──────┼──────┼───┤
│尤宮彩 │360分之6 │421 │421 │
├──────┼──────┼──────┼───┤
│尤文隆 │360分之6 │421 │421 │
├──────┼──────┼──────┼───┤
│尤招治 │360分之6 │421 │421 │
├──────┼──────┼──────┼───┤
│尤嘉祺 │360分之6 │421 │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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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國智 │216分之4 │468 │468 │
├──────┼──────┼──────┼───┤
│尤文利 │216分之4 │468 │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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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單位為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
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 總額新臺幣(下同)25,265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 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