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91號
聲 請 人 劉哲宇
上列聲請人劉哲宇因與相對人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哲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含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如
該公司有選任清算人者,請一併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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