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證明聲請人已依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72號裁定,會同指定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聲請人可向國稅局聲請受監護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再參考前開文件製作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於聲請
人開具財產清冊完成並陳報法院前,聲請人即監護人對於受
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並無權為處分行
為即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二、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黃連福國稅局遺產稅核課資料。
三、聲請人應提出經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俾
證明分割方式係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