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劉珊如
上列聲請人劉珊如因與相對人邱明瑞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劉珊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聲請人是否已持「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16日、
105年3月29日所簽發面額各為新臺幣2,000,000元、
500,000元之本票」向相對人為現實提出票據,並請求付
款?如已向相對人提示,其正確之提示日為何?(★聲請
人係以票據關係為請求。查所謂付款之提示,係指票據之
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