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56號
CHDV,108,司拍,156,2019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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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王鐘鼎 
上列聲請人王鐘鼎因與相對人黃才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王鐘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次係第二次通知)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
   (如借據、借款契約書、票據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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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