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 請 人 王鐘鼎 上列聲請人王鐘鼎因與相對人黃才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鐘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次係第二次通知)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 (如借據、借款契約書、票據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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