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芸溱
代理人(法 廖淑華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林裕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 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次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 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3 及4款、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嗣於民國108年8月21日及同年10月 3日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下稱報告書),並於同年 10月21日提出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通知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除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 餘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渠等表示之意見略以:債務人 申報之必要支出過高,且更生方案之清償比率過低等語。因 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過半數,故該更生方案未能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是以,應由本院審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64條 規定,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名下有一輛汽車(牌照號碼:6M-7998) ,車齡約19年,殘值甚微。其另有一輛機車(牌照號碼:81 0-NYT),車齡約5年,經估價有新臺幣(下同)18,000元之 價值。再者,債務人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商保險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 保險公司)有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該保險契約利益總計為 11,459元(4,776+4,100+88+2,495=11,459)。又債務人現 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保險公司)擔任業 務員,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3,653元。其並受領有兒童少年生 活補助每月1,969元等情,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 事裁定、行車執照影本、估價單、三商保險公司函、全球保 險公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國泰保險公司陳報 之薪資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函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四、次查,債務人現與1名未成年子女陳○○(100年9月間出生 )居住於彰化縣,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8年度臺灣省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且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規定,以該最低生活費1.2倍核定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 是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4,866元(12,388*1.2=14, 8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依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2項規定,以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核定 債務人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7,433元( 12,388*1.2*1/2=7,433)。總計債務人及受扶養之1名未成 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2,299元(14,866+7,433=22,29 9)。是以,債務人於前開報告書記載,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個人及扶養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1,417元,並
未逾越上開規定,應屬合理。
五、又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25,622元(23,653+1,969=25,622 ),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1,417元後,每月剩餘4,205元(25, 622-21,417=4,205)可供清償;且債務人前開機車18,000元 、人壽保險保單價值11,459元,列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平均清償,每期可增加清償金額為409元【(18,000+11,4 59)/72=409】。總計債務人每月可提出清償之金額為4,614 元(4,205+409=4,6144)。是以,債務人願在親友協助下, 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增加每月清償金額為5,972元, 已符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9/10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揆諸首揭規 定,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六、另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名下之機車為18,000元、 人壽保險保單為11,459元,總計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29,459 元(18,000+11,459=29,459)。又依債務人前開報告書所陳 報及債務人所提供郵局帳戶明細資料記載,聲請更生前二年 內薪資、保險給付及政府補助等可處分所得共991,804元( 494,572+193,392+239,496+64,344=991,804),聲請更生前 二年間必要生活費用為561,836元。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429,968元( 991,804-561,836=429,968)。是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更 生方案記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429,984元, 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數額。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更生 方案之情事。
七、從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9/10用於 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 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 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 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所 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5,972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3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
│ 部到期。 │
│4.總清償比例:9.78%。 │
│5.清償總金額:429,984元。 │
│6.債務總金額:4,396,597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361,770 │30.97 │1,850 │
│ │限公司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30,453 │9.79 │585 │
│ │限公司 │ │ │ │
├──┼───────────┼─────┼───┼───────┤
│ 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06,466 │2.42 │145 │
│ │司 │ │ │ │
├──┼───────────┼─────┼───┼───────┤
│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359,278 │8.17 │488 │
│ │司 │ │ │ │
├──┼───────────┼─────┼───┼───────┤
│ 5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293,751 │6.68 │39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36,343 │5.38 │321 │
│ │司 │ │ │ │
├──┼───────────┼─────┼───┼───────┤
│ 7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09,658 │2.49 │149 │
│ │司 │ │ │ │
├──┼───────────┼─────┼───┼───────┤
│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73,637 │1.67 │100 │
│ │限公司 │ │ │ │
├──┼───────────┼─────┼───┼───────┤
│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70,130 │12.97 │775 │
│ │ │ │ │ │
├──┼───────────┼─────┼───┼───────┤
│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59,733 │8.18 │489 │
│ │ │ │ │ │
├──┼───────────┼─────┼───┼───────┤
│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86,897 │4.25 │254 │
│ │ │ │ │ │
├──┼───────────┼─────┼───┼───────┤
│ 12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163,740 │3.72 │222 │
│ │限公司 │ │ │ │
├──┼───────────┼─────┼───┼───────┤
│ 1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69,774 │1.59 │94 │
│ │限公司 │ │ │ │
├──┼───────────┼─────┼───┼───────┤
│ 1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67,935 │1.55 │92 │
│ │ │ │ │ │
├──┼───────────┼─────┼───┼───────┤
│ 1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7,032 │0.16 │9 │
│ │限公司 │ │ │ │
├──┼───────────┼─────┼───┼───────┤
│總計│ │4,396,597 │ 100 │5,972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自費出國旅遊等行為。 │
├──────────────────────────────────┤
│五、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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