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6號
CHDV,108,司執消債更,16,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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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詹良明 

代理人(法  張仕融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青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瑞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 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次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 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3 及4款、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債 務人是否惡意規避債務清償,宜從嚴認定,倘無法嚴格證明 債務人有惡意濫用程序之情形,不能遽認其係惡意而不認可 更生方案,俾利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101年第2期民事 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2號司法院民事廳消 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嗣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同年11月 4日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下稱前開報告書)、如附 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除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 同意,渠等表示之意見略以:債務人之收入過低,且更生方 案之清償比例過低等語。因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過半數 ,故該更生方案未能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是以,應由本院 審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 情形。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名下有一輛車齡逾20年之汽車(車牌號碼 :000-0000),債務人陳報現值約新臺幣(下同)10,000元 。再者,債務人現從事資源回收,其陳報平均每月收入約為 5,000元;其並受領低收入戶兒少補助每月8,000元、家扶中 心補助每月3,200元,總計每月收入約為16,200元(5,000+8 ,000+3,200=16,200)等情,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 號民事裁定、行車執照影本、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函、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四、次查,債務人現與2名未成年子女詹○○、詹○○居住於彰 化縣,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為12,388元,且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該 最低生活費1.2倍核定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債務人每 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4,866元(12,388*1.2=14,866,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 定,以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與配偶各為1/2 ),核定債務人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



14,866元(12,388*1.2*2*1/2=14,866),總計債務人及受 扶養之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9,732元(14,86 6+14,866=29,732)。是以,債務人於前開報告書記載,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及受扶養之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為14,800元,並未逾越上開規定,應屬合理。五、又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16,2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4,8 00元後,每月分別剩餘1,400元(16,200-14,800=1,400)可 供清償;且債務人前開機車價值10,000元,列入如附表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平均清償,每期可增加清償金額為139元(10, 000/72=139)。總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提出 清償之金額為1,539元(1,400+139=1,539)。是以,債務人 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第1至54期每月清償金額為1,3 98元,已逾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9/10(1,539*9/10=1,385)已用 於清償之情形;且其於親友之協助下,並願於第55至72期增 加每月清償金額為3,648元。揆諸首揭規定,堪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
六、另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名下汽車之清算價值為10 ,000元。再者,依債務人前開報告書所陳報,聲請更生前二 年內之薪資所得即可處分所得為388,800元(16,200*24=388 ,800),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必要生活費用為355,200元(14, 800*24=355,200)。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33,600元(388,800-355,200= 33,600)。是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記載之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141,156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債務人聲請更 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揆諸 首揭規定,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事。七、至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陳報之收入16,200元低於每月基本 工資(現為23,100元),顯係消極懈怠造成收入減少,而無 積極清理債務之誠意等語。惟查,債務人係因頸椎第4-5節 椎間盤突出併脊髓壓迫,於106年1月11日入住佛教慈濟醫療 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稱大林慈濟醫院),接受由前頸 第4-5節椎間盤切除併椎間融合器置放手術治療;另因頸椎 其他退化性脊椎炎伴有神經根病變,於108年7月14日入住秀 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下稱彰濱秀傳醫院), 接受頸椎第5-7節間軟骨切除術並放置兩顆骨龍作內固定術 ,致身體狀況不佳,只能做資源回收,無法從事高於基本工 資工作等情,有債務人所提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



彰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既無法嚴格證明 債務人從事低於基本工資工作,有惡意濫用程序之情形,揆 諸首揭說明,尚不能遽認其係惡意而不認可更生方案。八、從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9/10用於 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 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 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 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所 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54期為1,398元,第55期至第72期為3,648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3.38%。 │
│5.清償總金額:141,156元。 │
│6.債務總金額:4,173,452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 │債權比│第1至54期可 │第55至72期│
│ │債權人 │ │例(%) │分配金額 │可分配金額│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492,406 │35.76 │500 │1,30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90,755 │11.76 │164 │42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8,098 │12.17 │170 │4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花旗(台灣)商業│173,277 │4.15 │58 │151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214,971 │5.15 │72 │188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772,195 │18.5 │259 │675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61,231 │11.05 │154 │40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55,415 │1.33 │19 │49 │
│ │ │ │ │ │ │
├──┼────────┼─────┼───┼──────┼─────┤
│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5,104 │0.12 │2 │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總計│ │4,173,452 │ 100 │1,398 │3,648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
│ 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自費出國旅遊等行為。 │
├──────────────────────────────────┤




│五、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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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