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549號
CHDV,108,司促,12549,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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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49號
債 權 人 許任佐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債權人許任佐因與債務人林子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
任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子妤(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
  ○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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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