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49號
債 權 人 許任佐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債權人許任佐因與債務人林子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
任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子妤(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
○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