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487號
CHDV,108,司促,12487,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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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子安 
債 務 人 黃淳蓁即黃麗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肆佰零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3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 .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暨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
    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
    120期,利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
    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395,769元,總債權金額為395,769元,惟詎料前開
    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貸款本金374,403元,前欠
    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
    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四)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七)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總約
    定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可證(原本
    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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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