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蘇秀瑩
債 務 人 白慶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
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一)650
,000元(二)20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一)民
國100年4月28日(二)民國94年4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8.88(二)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
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
有借據可證。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
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23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
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
分80期,利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
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權
(一)信用貸款522,199元(占協商債權0.00000000)、債
權(二)信用貸款174,884元(占協商債權0.00000000
),總債權金額為697,083元,惟詎料前開借款並未
依約繳款,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
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
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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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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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白慶成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522199│ │2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白慶成 │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174884│ │0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白慶成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2199│ │1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白慶成 │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4884│ │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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