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34號
CHDV,108,司促,12234,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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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3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國慶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二、經查,債務人鍾國慶已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死亡,有戶政事 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 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鍾國慶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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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