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00號
CHDV,108,司促,12200,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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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謝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95年11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95   │
│  │189497│日起    │      │          │
│  │元  │      │      │          │
├──┼───┼──────┼──────┼──────────┤
│ 002│新臺幣│自95年7月27 │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    │
│  │209367│日起    │日止    │          │
│  │元  │      │      │          │
│  │   │──────├──────┼──────────┤
│  │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日起    │      │          │
│  │   │      │      │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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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