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101號
CHDV,108,司促,12101,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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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顏淑惠 


債 務 人 徐偉智 

債 務 人 徐春發 

債 務 人 楊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偉智前於民國10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徐春發
    、楊彩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59,68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偉智自民國108
    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8,153元及
    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徐春發楊彩玲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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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