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84號
CHDV,108,司促,11984,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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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洪艷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艷姍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0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77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2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洪艷姍於民國104年3月27日向
  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0
  月10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40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159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洪艷姍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8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0月10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143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
  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艷姍 431│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6749 │0000000000│10月 11日  │      │       │
│  │元  │359    │起     │      │       │
├──┼───┼─────┼──────┼──────┼───────┤
│ 002│新臺幣│洪艷姍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22142 │0000000000│10月 11日  │      │點三八    │
│  │元  │462    │起     │      │       │
├──┼───┼─────┼──────┼──────┼───────┤
│ 003│新臺幣│洪艷姍 552│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7693 │0000000000│10月 11日  │      │       │
│  │元  │25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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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