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債 權 人 竣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江榮
債 務 人 莊坤福
債 務 人 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麟
債 務 人 嘉和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能健
債 務 人 勁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文
債 務 人 林水來
一、債務人莊坤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
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務人嘉和紙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貳
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伍
仟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五、債務人林水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五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九、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
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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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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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9月15日 │350,000元 │108年10月25日 │MA0000000 │
├──┼─────────┼───────────┼───────────┼───────────┤
│002 │108年10月16日 │250,000元 │108年10月25日 │MA0000000 │
└──┴─────────┴───────────┴───────────┴───────────┘
┌────────────────────────────────────────────────┐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6月17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25日 │CAA0000000 │
├──┼─────────┼───────────┼───────────┼───────────┤
│002 │108年6月20日 │900,000元 │108年9月23日 │CAA0000000 │
├──┼─────────┼───────────┼───────────┼───────────┤
│003 │108年9月30日 │1,500,000元 │108年9月30日 │CAA0000000 │
└──┴─────────┴───────────┴───────────┴───────────┘
┌────────────────────────────────────────────────┐
│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10月21日 │700,000元 │108年9月18日 │QD0000000 │
├──┼─────────┼───────────┼───────────┼───────────┤
│002 │108年5月25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25日 │QD0000000 │
├──┼─────────┼───────────┼───────────┼───────────┤
│003 │108年6月12日 │800,000元 │108年9月20日 │QD0000000 │
├──┼─────────┼───────────┼───────────┼───────────┤
│004 │108年9月5日 │825,000元 │108年9月5日 │YL0000000 │
└──┴─────────┴───────────┴───────────┴───────────┘
┌────────────────────────────────────────────────┐
│附表四: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11月8日 │252,500元 │108年10月29日 │XT0000000 │
├──┼─────────┼───────────┼───────────┼───────────┤
│002 │107年11月29日 │312,500元 │108年10月29日 │XT0000000 │
└──┴─────────┴───────────┴───────────┴───────────┘
┌────────────────────────────────────────────────┐
│附表五: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5月24日 │900,000元 │108年11月1日 │HIA0000000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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