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明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零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明鎮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
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
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6643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46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7月9日起以本金
新臺幣4664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
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
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
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8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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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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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明鎮 │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6643 │ │月9日起 │ │二十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年利│
│ │ │ │ │ │率11.99%計收遲│
│ │ │ │ │ │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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