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36號
CHDV,108,司促,11736,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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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育珊 


債 務 人 梁瑞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育珊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梁瑞峨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509,54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8年05月0
    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509,545元及自108年05月01日起
    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
    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
    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
    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
    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
  (五)債權人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即自108年05月01日起至108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1.15%
    計算之利息,自108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06月02日起至108年10月
    29日止,按0.115%計算,自108年10月30日起至108年12
    月01日止,按0.215%計算,自108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
    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育珊、梁│自108年05月0│至108年10月2│年息1.15%   │
│  │509,54│瑞峨   │1日起    │9日止    │       │
│  │5元  │     ├──────┼──────┼───────┤
│  │   │     │自108年10月3│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育珊、梁│自108年06月0│至108年10月2│年息0.115%  │
│  │509,54│瑞峨   │2日起    │9日止    │       │
│  │5元  │     ├──────┼──────┼───────┤
│  │   │     │自108年10月3│至108年12月0│年息0.215%  │
│  │   │     │0日起    │1日止    │       │
│  │   │     ├──────┼──────┼───────┤
│  │   │     │自108年12月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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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