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629號
CHDV,108,司促,11629,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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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雅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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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