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佳敏
人
債 務 人 台灣博士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揚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柒佰陸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陸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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