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1號
CHDV,108,勞執,11,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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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治華 
相 對 人 金益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8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3.「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許治華特休未休工資及舊制退休金,共計新台幣75萬6,912元;將分6期給付,每期新台幣12萬6,152元,自108年9月至109年2月止,每月10日為付款日(遇假日順延至工作日),將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個人薪轉帳戶,如有1期未兌現,視同全數到期。」之內容,其中新台幣504,608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經彰化縣勞資 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相對人僅給 付民國108年9月、10月2期各新台幣126,152元,自108年11 月起即未履行,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 等為證,核與首揭相符,本件聲請應裁定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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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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