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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39號
CHDV,107,重訴,139,2019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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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謝鳴鎮(原姓名謝明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良模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5,0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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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