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謝鳴鎮(原姓名謝明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良模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5,0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