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25號
CHDV,107,重訴,125,20191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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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明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國楨許世賢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09,664元〔計算式:(308.
48平方公尺+1624平方公尺)×4,300元=8,309,664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124,903元。上訴人如未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前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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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